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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跌幅超35% 央行称比特币不能在市场流通
时间:2013-12-07 来源:深蓝原创 作者:深蓝咨询

 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业务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委,督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切实落实《通知》规定。

  公众应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央行表示,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

  监管导致比特币中国交易价格剧烈波动

  12月5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出后,比特币中国市场的交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先是放量下跌,随后又有所回升。国外市场也同期出现下跌。

  在国内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比特币中国,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从下午4点前的7000元人民币水平,在40分钟的时间内,下跌至4500元左右,跌幅超过35%。其他几家国内的比特币交易市场中,交易价格也都快速跌落至5000元以下。

  与此同时,国外比特币交易市场也出现价格下跌。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Mt.Gox中,比特币的价格在下午4点之后,也从1200美元左右下跌至1000美元附近,下跌幅度超过16%。

  不过,国内比特币交易价格在触底之后,同时出现了大幅反弹。至截稿时,交易价格已经回升至6300元左右的水平。这一价格水平已与国外交易价格相当。
 

(文章来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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